来源:法制日报
根据中办、国办近日印发的《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》(以下简称《考核措施》规定,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对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党委、人大、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成效进行考核。考核涉及党政主体责任落实、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情况等5项内容。
按照《考核措施》要求,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省级党委、人大、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、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,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。
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、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指出,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,关系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能否如期实现、高质量完成,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能否得到人民认可、经得起历史检验。生态环境部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责部门,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评分细则,扎实做好核实核证和综合评价,确保考核工作有序有效推进。
公众满意程度纳入考核内容
2018年6月24日,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实施。其中,《意见》明确提出:“省委书记、市委书记、县委书记,省长、市长、县长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;制定对省级党委、人大、政府%E